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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章程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主要由云南 省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 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 :Yun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ervice,缩写为: YNPAGIS。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测 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协助维 护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组织市场开拓,依法依规发布测绘地理行业信息, 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地理信息行业调查、统计、评估论 证、培训、交流、咨询、测绘与地理信息产品评优推优、展览展销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四)参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测绘与地理信息有关的经营活动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 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 、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一 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可 在协会任职,也可作为非任职的单位联系人,代表会员单位参 加本会活动,享受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更换 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向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 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或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五)执行协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交《测绘资质证书》或单位证照;
2.个人有效证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和其他服务;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协调与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宣传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提供信息,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最多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本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该会员资格。凡已不再是本会会 员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信息每年应在相关媒体或协会网站上公布一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有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时,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选应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会员单位负责人中产生,并适当考虑到专业、地区、系统的分布。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原则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单位的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 ,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有1/3 以上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 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 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 、六 、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三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有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 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三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 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含委托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会长(含委托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会长(含委托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会长(含委托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 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 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 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 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 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 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 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0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 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与 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 年12月1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