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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章程
(2018年修改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为: YNPAGIS。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云南省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管理,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测绘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制定地理信息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地理信息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地理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地理信息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测绘与地理信息产品评优推优、展览展销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四)参与地理信息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在协会任职,也可作为非任职的单位联系人,代表会员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向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省获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人士;
(四)执行协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交《测绘资质证书》或单位证照;
2、个人有效证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和其他服务;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协调与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本会提供信息,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四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本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该会员资格。凡已不再是本会会员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信息每年应在相关媒体或协会网站上公布一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时,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七日以上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标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应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中产生,并适当考虑到专业、地区、系统的分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产生的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更换和增补理事;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 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召开理事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12 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三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1~2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不得低于十年。
临时会议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4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